在人口高齡化進程下,長者與失能家屬的照料已成為許多家庭面臨的核心課題。針對需要全日或高強度照護的個案,外籍家庭看護工往往是家庭承擔照護責任的重要支持管道之一。然而,依據法規標準,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並非僅憑僱主主觀需求即可辦理,而是必須由申請人與被照顧者雙方皆符合法定關係、健康評估或特定豁免資格。
申請人與被照顧者法定資格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涉及兩大主體的資格檢核:擔任申請人的僱主,以及實際接受照護的病患或長者。法規對雙方的親屬關係及法定義務皆設有嚴謹限制。
僱主(申請人)之親等與身分規範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提出聘僱外籍看護的申請人(即法定僱主),原則上必須與被看護者具備下列法定關係之一:
- 配偶。
- 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姪子女、外甥子女等。
- 特定二親等內姻親或擬制血親:
- 繼父母、繼子女。
- 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 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如女婿、媳婦)。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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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本人申請:若被看護者在台灣無上述法定親屬,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覈定,或符合無親屬之規定,可由被看護者本人擔任僱主提出申請(需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無法履行僱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若僱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籍人士,亦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在台合法居留許可。
被看護者資格認定途徑
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審查機制已由早期單一依賴醫院巴氏量表評估,逐步拓展至多元認定管道與特定免經醫療評估制度。符合以下任一途徑之條件者,即可提出申請:
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巴氏量表評估)
若被看護者不符合多元免評資格,則需前往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定醫療機構,由醫療專業團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並完成日常生活功能量表(巴氏量表,ADL)之評定:
- 未滿80歲者:經評估巴氏量表分數在35分以下;或分數超過35分但經醫療團隊確認有全日照護需要並詳述事由者。
- 年滿80歲至未滿85歲者:巴氏量表評定為60分以下(含60分),屬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 年滿85歲以上者:巴氏量表評定為1至99分之間,且量表中具備任一項生活自理功能失能者(輕度依賴)。
- 申請雙名看護之特例:若經醫療評估巴氏量表評定為0分,得依規定申請2名外籍看護工。
醫療機構所開立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其專業評估效期原則為評估日起1年內,僱主須於效期內完成後續招募程序。
免巴氏量表之多元認定管道
為減輕民眾陪同病患往返醫療院所之負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得免經傳統巴氏量表實體評估程序:
- 高齡身分資格(80歲以上免評):年滿80歲以上長者,無論是否具備失能診斷,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
- 特定癌症期別患者:
- 70歲至79歲,經醫師開立1年內診斷證明書載明為實體癌症第2期或第3期以上者。
-
患有實體癌症第4期,或特定非實體癌症(如急性骨髓性/淋巴性白血病、惡性淋巴癌等需積極治療之病況)者,免附重大傷病卡,檢附載明ICD-10診斷碼及期別之診斷書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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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使用者: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覈定,使用政府補助之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託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檢附相關單據或透過系統平台查調,免附醫療診斷書。
- 臨床失智症確診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達1分(輕度)以上者。
- 特定身心障礙類別:持有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身心障礙證明,且障礙類別及等級符合規定標準(包含特定重度以上障礙,以及失智症輕度、重度以上呼吸機能障礙、中度以上吞嚥機能障礙等項目)。
- 重度功能障礙或依賴維生設備者:經醫療機構判定為全癱無法自行下床,或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維生設備且6個月內無法改善者。
- 重新招募免評資格:被看護者年滿75歲以上且曾獲許可聘僱移工;或被看護者曾受認定具全日照護需要之特定重大傷病(如截肢生活功能受損、腦性麻痺等),辦理重新招募時得免再進行失能評估。
申請管道、流程與應備文件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可透過直聘中心自辦或委託合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力仲介)辦理,整體程序包含推介、許可、引進與入境後法定通報。
辦理流程順序
- 資格檢核與取得評估依據:確認僱主與被看護者符合上述親等條件,並備妥合格之醫療評估、身心障礙證明、長照使用證明或身分證明。
-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登記推介:向被看護者現居地之長照中心遞交資料,辦理國內照顧服務員推介程序;若未由80歲以上純身分管道登錄者,由長照中心進行媒合。年滿80歲純持身分證申辦者,則須至台灣就業通辦理國內求才登記滿7日。
- 申請招募許可函:於長照推介程序完成或國內求才屆滿未能媒合成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初次申請核發之招募許可函效期為9個月(若逾期未能於原期限完成手續,依法得於許可屆滿翌日起3個月內持許可辦理引進或國內承接,免申請展延)。
- 移工選配與簽證辦理:透過國外引進或自國內承接合適人選。
- 入國手續與一站式講習:外國人入國前5日內,辦理一站式入國講習及聘僱通報申請(適用未於5年內完成講習者);入境後3日內於指定醫療院所辦理健康檢查。
- 核發聘僱許可與後續維護:入國或接續日起15日內取得聘僱許可,並依法辦理在台居留證與加入全民健保。
申辦應備基礎文件清單
| 文件項目 | 規範說明 |
|---|---|
| 僱主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人(僱主)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被看護者身分證明文件 | 被看護者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資料。 |
|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戶口名簿影本(用以佐證僱主與被看護者之法定直系、旁系或姻親關係)。 |
| 資格證明文件(擇一) | 1. 醫療機構出具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 2. 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3. 連續6個月長照服務收據或照顧資訊平台查調紀錄 4. 載明CDR等級或癌症期別之專科診斷證明書 |
| 官方申請書表與審查規費 | 僱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以及審查行政規費200元。 |
僱主每月支出與法令規範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所產生的財務負擔包含基本薪資、法定社會保險、就業安定費及相關津貼。此外,在勞動權益與業務指派上,僱主必須恪遵相關法律界線。
聘僱外籍看護費用結構一覽表
| 支出類別 | 支付項目 | 金額(新台幣) | 繳納週期與法令說明 |
|---|---|---|---|
| 勞動報酬 | 基本薪資 | 20,000元 / 月 | 依勞僱契約約定,家庭類移工法定基本薪資底線。 |
| 加班補貼 | 假日加班費 | 667元 / 日 | 看護工每7日得休假1日;若經協議不休假,僱主應依日薪發給加班費(月休4天約2,668元;月休5天約3,335元)。 |
| 政府規費 | 就業安定費 | 2,000元 / 月 | 勞動部按季寄發繳款單(每年2、5、8、11月);符合低收、中低收等經濟弱勢身分者得免繳。 |
| 法定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僱主負擔) | 1,428元 / 月 | 依勞動部基本工資29,500元級距覈算僱主負擔額(移工個人自付額為458元/月)。 |
| 法定保險 | 職業災害保險 | 56元 / 月 | 依法納保,勞動部每季寄發繳費單一次(一季約168元)。 |
| 商業保險 | 意外事故保險 | 約355500元 / 年 | 依家事勞動契約約定,僱主須為移工投保保額30萬元以上之意外險。 |
| 仲介服務(選辦) | 僱主委託服務費 | 2,000元 / 年 |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標準》,由委託仲介代辦之僱主支付。 |
備註:以上估算,若以移工每週假日均配合出勤加班(每月4天),僱主每月固定必要現金支出約在26,152元至26,835元之間。移工引進時之登記介紹費上限為移工1個月薪資(約20,000元)。
法定工作界限:看護工與家庭幫傭之區隔
家庭聘僱外籍勞動力時,必須明確區分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之職能差異:
- 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核心限定於照料指定被看護者日常生活與健康支持。允許範圍包含協助被照顧者沐浴、更衣、餵藥、備餐、清理病患個人生活起居空間及陪同就醫。
- 違法指派型態:要求看護工打掃整棟家庭公共區域、接送非被看護對象之學童、烹調全家三餐、看顧商店營業、至親友住家支援打掃等,均屬指派從事許可外工作。
- 處罰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違反工作範疇者,處僱主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將廢止招募許可與聘僱許可,並管制後續申請配額2年。
常見問題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一定要到大醫院排隊開立巴氏量表嗎?
非所有案件皆須開立巴氏量表。若被看護者年滿80歲以上、使用長照2.0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領有特定類別身心障礙證明、罹患失智症評定CDR達1分以上,或患有符合期別之特定癌症,均可檢附相關法定證明直接申請,免至醫院進行巴氏量表評估。
聘請外籍看護有政府補助可以減輕負擔嗎?
就業安定費部分,若僱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依相關法規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得享有免繳納每月2,000元就業安定費之優惠方案。
外籍看護可以做家庭掃除或幫全家人準備三餐嗎?
不可以。外籍看護工的合法執業範疇嚴格限制在與被看護者直接相關的照護及環境整理。若家庭具有廣泛之家事清潔、烹飪全家餐點或接送幼兒需求,應評估申辦外籍家庭幫傭,任意指派看護工跨界執行全家家務將違反《就業服務法》並面臨罰鍰。
外籍看護每期聘僱合約年限為多久?最多可以在台灣工作幾年?
外籍看護工一次聘僱許可期限為3年,期滿可依法辦理續聘。在台工作累計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2年;但若移工符合特定專業訓練、語言及實務技術標準,經審查認定為中階技術人力或特殊優良表現者,工作年限得進一步延長至14年以上。
聘僱外籍看護後多久需要安排一次體檢?
外籍看護入境後3個工作日內須至政府指定醫院完成初次體檢。其後,應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的前後30日內,定期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以維持居留與聘僱合法性。
總結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是一項建立在法規標準與家庭需求平衡上的制度安排。僱主在啟動申辦前,需確認自身與被照顧者的親等關係符合法令限制,並善用現行推行的多元免評途徑(包括高齡80歲身分認定、長照紀錄抵免、失智CDR評估及特定重大疾病證明),評估最適宜的審查路徑以降低申辦奔波成本。此外,確立聘僱後亦須依約履行勞動給付與法定保險責任,並嚴格堅守看護業務的合法工作範疇,方能確保家庭照護人力合法穩定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