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長輩或患病親友若面臨失能、失智或生活無法自理的狀況,照顧工作往往需要投入極大的時間與心力。為了減輕家庭照護的壓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成為許多家庭的重要選擇。然而,在著手辦理申請之前,絕大多數僱主最關心的核心問題莫過於:外籍看護一個月多少錢?
事實上,聘僱外籍看護的支出並非只有每個月付給移工的薪水,還涵蓋了政府法定規費、社會保險、一次性仲介代辦費以及日常的生活補貼。若未提前做好精確的財務盤點,往往會在收到帳單時超出原先的家庭預算。本文將詳細拆解外籍看護的每月固定開銷、一次性與雜項支出、申請資格條件、作業流程及政府補助規定,提供完整且透明的費用參考。
外籍看護每月固定支出有哪些?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採月薪制。每個月僱主需要支付的固定費用,主要包含基本工資、例假日加班費、就業安定費、全民健康保險費與職業災害保險費。以下逐一說明各項目的計算基準與法規依據。
1. 每月基本薪資(底薪)
依照勞動部現行規範,新招募引進、在台承接或期滿續聘的家事移工(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每月約定薪資門檻不得低於 20,000 元。
2. 例假日加班費
雖然家庭類外籍看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規範,移工原則上每週享有 1 天連續 24 小時的休假。若因照護需求,經勞僱雙方協商同意於休息日加班,僱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 計算基準: 每日加班費為 667 元(以月薪 20,000 元除以 30 天折算)。
- 月加班試算: 一個月若有 4 個休假日均加班,加班費為 2,668 元(667 元 4 天);若當月逢 5 個週日且皆出勤,則為 3,335 元(667 元 5 天)。
3. 就業安定費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規定,僱主聘僱外籍勞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就業安定費,專款用於促進本國勞工就業及移工聘僱管理事務。
- 繳納金額: 每月固定為 2,000 元。
- 繳費週期: 採按季繳納,勞動部會於每年的 2 月、5 月、8 月及 11 月中旬寄發繳款通知單。
# 外籍看護一個月多少錢?家庭聘僱各項支出明細與申辦流程解析
面對家庭長輩因高齡、疾病或失能而產生的長期照顧需求,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成為許多家庭分擔照護壓力的重要選擇。然而,除了日常生活的磨合,整體照護預算的規劃往往是家庭評估的核心關鍵。外籍看護一個月多少錢並非單一數字,其背後涵蓋了法定基本薪資、例假日加班費、法定僱主負擔保險規費,以及一次性的仲介服務與生活雜費。深入掌握具體各項財務支出與法規流程,有助於家庭做出兼顧照護品質與經濟預算的決策。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的資格標準與申辦流程
在評估各項花費之前,僱主與受照護者必須先確認是否符合勞動部規定的法定聘僱門檻,並依循既定行政程序完成資格審查與媒合。
法定申請資格條件
聘僱家庭類外籍看護主要涉及三方資格,包含外籍勞工本人、僱主以及受照護人的條件審核:
- 外籍看護資格: 來台從事家庭看護之受聘外國人,年齡須滿 20 歲(含)以上。
- 僱主(申請人)資格: 僱主與被看護者原則上需具備特定親屬關係,包含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無直系血親者,亦可為繼父母與繼子女、配偶的父母或繼父母、子女的配偶等關係。若無符合資格之親屬,得由被看護者本人提出申請。
- 被看護者(受照護人)資格: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80 歲以上之年長者。
- 70 至 79 歲且經診斷患有癌症 2 期以上者。
- 不分年齡之癌症 4 期患者。
- 經指定醫療機構評估開立巴氏量表(日常活動能力受限且有全日照護需求者)。
-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程度達輕度以上者。
-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障礙類別與等級符合勞動部指定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特定中、重度失能,失智症則放寬至輕度)。
- 使用政府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持續達 6 個月以上者。
外籍看護標準申辦 7 大流程
家庭申辦外籍家庭看護工,法規要求落實本國勞工優先原則,標準申辦作業如下:
- 資格檢視: 確認僱主與被照護者親屬關係及失能診斷證明文件。
- 準備醫療評估文件: 備齊巴氏量表、失智症診斷或長期照顧服務持續 6 個月證明(若屬 80 歲以上或特定免評族群可免除巴氏量表評估)。
- 長期照顧中心登記求才: 將資料送至工作地公立長期照顧中心,依規定先由長照中心媒合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 取得證明並向勞動部送件: 若未能媒合到合適之本國照顧人選,由長照中心開具傳遞單,僱主向勞動部申請外籍看護招募許可函。
- 核發招募許可: 經勞動部審查通過後,正式取得招募外籍移工資格。
- 選任引進或國內接續聘僱: 透過合約媒合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合法轉聘之移工。
- 入境講習與完成合法手續: 移工抵台後參加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講習、依法辦理入境健康檢查、居留證核發,並於入境後 15 天內取得聘僱許可,正式到工。
外籍看護一個月多少錢?每月常態支出全拆解
一般家庭聘僱外籍看護工,每月產生的費用主要由固定底薪、休息日加班費以及法定僱主負擔之規費與保險三大區塊組成。
每月固定薪資與加班費計算
依據勞動部現行規範,家庭類移工最低月薪標準為 20,000 元。
- 基本工資: 每月固定底薪為 20,000 元。
- 例假日加班費: 家庭外籍看護原則上享有每週 1 日之休假(每週連續 24 小時休息)。若因家庭照顧需求,經雙方協商合意不休假而出勤,僱主須按日給付加班費。日薪基準以月薪 20,000 元除以 30 天計算,每日加班費為 667 元。
- 每月若加班 4 個週日:費用為 2,668 元(667 元 4)。
- 每月若有 5 個週日且全數出勤:費用為 3,335 元(667 元 5)。
法定勞工保障費用與政府規費
外籍家庭看護工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依法享有勞動部指定的各項社會安全保障:
- 就業安定費: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規定,僱主每月需繳納 2,000 元,作為促進本國就業及移工管理之用。此筆費用按季寄發繳款通知單(每年的 2 月、5 月、8 月與 11 月中旬寄發)。
- 全民健康保險費(僱主負擔部分): 外籍移工依法投保全民健保,以第一級投保金額為基準計算,僱主每月需負擔 1,428 元,移工本人自付 458 元。
- 職業災害保險費: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家事移工為強制納保對象,每月費率按行業標準為 0.18%,僱主每月負擔約 56 元(每季出單繳納 168 元)。
- 意外事故保險費: 依標準勞動契約約定,僱主須為外籍看護投保保額 30 萬元以上之意外事故保險,年繳費用約為 400 至 500 元(分攤至每月約 34 至 42 元)。
每月支出結構一覽表
綜合上述固定項目,僱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每月固定開銷參考如下:
| 費用類別 | 支出項目 | 金額(新台幣) | 繳納對象與性質說明 |
|---|---|---|---|
| 薪資所得 | 固定基本工資 | 20,000 元月 | 每月給付外籍看護本人之基本報酬 |
| 例假日加班費 | 2,6683,335 元月 | 依協商加班天數計算(45天,667元天) | |
| 政府規費 | 就業安定費 | 2,000 元月 | 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每季寄發繳款單 6,000 元) |
| 社會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僱主負擔) | 1,428 元月 | 依法定級距提撥僱主負擔之健保費用 |
| 職業災害保險(僱主負擔) | 56 元月 | 強制納保,保障移工工作安全(每季 168 元) | |
| 商業保險 | 意外身故及醫療險 | 約 3442 元月 | 合約約定項目,年繳約 400500 元(保額30萬以上) |
| 常態總額 | 每月常態支出合計 | 26,18626,861 元 | 包含週日加班費之一般家庭實質預估開銷 |
說明: 若外籍看護於當月落實每週休假、完全未申報加班,僱主每月的最低硬性開銷約為 23,518 元。
僱主與看護的初期衍生支出與生活費用歸屬
除了每月的薪資與常態規費,引進過程中的一次性開銷以及日常生活費用,也是家庭編列財務預算不可忽略的項目。
僱主一次性或非經常性支出
- 仲介公司登記費與介紹費: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合法仲介公司於媒合成功時得向僱主收取登記費與介紹費(代辦服務費),收費上限為該名移工第 1 個月的基本薪資(上限為 20,000 元)。
- 仲介服務費: 部分仲介會向僱主收取後續追蹤管理之服務費,法令規定每年收取上限不得超過 2,000 元。
- 伙食與住宿提供: 依據《僱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僱主需免費提供外籍看護在台期間之膳宿。若家庭因無開夥習慣,或看護隨同被照護者住院需自行外食,勞僱雙方可協議按日發放伙食津貼,行情約為每日 200 至 500 元(每月約 6,000 至 15,000 元)。
- 期滿返國機票: 移工 3 年合約期滿返國之單程機票費用(約 7,000 至 10,000 元),應依勞僱雙方所簽訂之勞動契約與切結書為準。實務上多由雙方協議分攤或由僱主全額負擔;若移工未做滿契約年限自願離境,則多由移工自行負擔。
外籍看護本人自行負擔項目
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期間,亦有其依法需由個人承擔的規費與生活稅費:
- 健保自付額: 每月約 458 元,自移工每月薪資中扣除繳納。
- 定期健康檢查費: 政府指定醫院體檢費用每次約 2,000 元,原則由移工自行負擔(抵台 3 日內、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需辦理)。
- 外僑居留證規費: 每年 1,000 元,由移工自付。
- 護照換發與展延費: 規費約 1,100 至 2,500 元,移工個人自理。
- 移工仲介服務費: 依台灣法規,仲介公司得向移工收取法定服務費,上限為第 1 年每月 1,800 元、第 2 年每月 1,700 元、第 3 年起每月 1,500 元。此筆費用由移工自行支付,僱主不可擅自從薪資中無故預先扣留。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政府補助政策
為減輕經濟困難家庭的照護負擔,政府針對特定弱勢族群訂有長期的補貼機制。
經濟弱勢家庭薪資補貼與就業安定費免徵
- 申請對象: 符合下列資格之僱主或受照護人: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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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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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免繳: 符合上述弱勢條件者,政府主動透過跨部會系統勾稽,僱主得免繳納每月 2,000 元的就業安定費,每年可直接節省 24,000 元。
- 薪資補貼措施: 符合經濟弱勢資格且依法給付看護 20,000 元月薪者,可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每月 3,000 元的薪資補助,單一契約最長補助 36 個月(最高補助 108,000 元)。
僱主聘僱外籍看護應注意事項
引進外籍看護不僅是金錢支出,在勞務管理、合約效期與法規遵循上亦有嚴格規範。
1. 合法工作內容界線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許可範圍以照顧被看護者之日常生活起居與陪同就醫為核心。僱主不得指派移工從事與照顧被看護人無關之工作(例如:至僱主經營的店面幫忙顧店、專職打掃全家人居所、接送小孩、遛寵物等)。若違法指派非許可工作,僱主將面臨 3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
2. 嚴格禁止私下聘僱臨時鐘點移工
外籍看護必須依法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在台移工不得私自打工或按日計酬兼差。坊間宣稱日薪制、鐘點制之臨時外籍移工,極高比例為失聯移工或違法兼職人員。聘僱未經許可之外籍人士,一旦查獲,僱主將依法被裁處 15 萬元至 75 萬元高額罰鍰。
3. 工作年限與契約規範
外籍家庭看護工一次聘僱許可效期最長為 3 年,合約期滿後可展延。外籍移工在台累計工作年限上限為 12 年;若移工經專業訓練或自主學習,工作表現獲勞動部評定為中階技術人力等優良條件者,在台工作年限最長可放寬至 14 年。
關於外籍看護費用的常見問題
Q1:外籍看護休假如何安排?若看護休假,家庭照護中斷怎麼辦?
外籍家庭看護工原則上每週享有一日休息。若移工於休息日外出休假,僱主當日不需給付加班費;若家庭有持續照顧需求,經與移工協議同意後可出勤並給付加班費 667 元。當外籍看護依約休假或返鄉探親時,家庭可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撥打 1966)申請政府長照 2.0 喘息服務或短照服務,安排台籍照服員短期到宅支援,維持照顧不中斷。
Q2:外籍看護是否有年終獎金與特休假?
外籍看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法規並無強制規定僱主必須發給年終獎金或三節禮金,實務上多依僱主心意發給慰勞紅包。但在特別休假方面,勞僱雙方於制式勞動契約中多有約定:移工於同一僱主處服務滿 1 年後,通常給予每年 7 天特別休假,若移工於特休假期間繼續工作,僱主需加發相應天數之日薪工資。
Q3:可以直接向國外引進,不透過仲介公司嗎?
可以。僱主可透過勞動力發展署設置的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申辦。自聘可省下約 20,000 元的仲介登記費,但僱主必須自行追蹤長照中心推介、勞動部公文、駐外辦事處簽證、外籍移工在台居留證與定期體檢等各項行政法遵程序,需投入相當之時間與心力成本。
Q4:外籍家庭看護在台灣需要納稅嗎?僱主可以預先扣繳嗎?
外籍家庭看護工屬於家庭類僱工,依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家庭僱主並非所得稅法上之扣繳義務人,因此家庭僱主不得自外籍看護每月薪資中預扣所得稅。移工於每年申報季時,若在台居留天數符合課稅標準,應由其本人自行至國稅局申報納稅。
總結
綜合各項開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每月固定開銷約落在 26,186 元至 26,861 元之間(含每週出勤之加班費、就業安定費及健保等社會規費);若看護不加班,基礎開銷則約為 23,518 元。此外,在引進初期家庭應預留一次性的仲介登記介紹費(上限 20,000 元),並在日常生活中妥善規劃合約膳宿、特休假補償與三年期滿之返國交通費用。家庭在著手申請前,務必精算常態與非常態支出,並嚴格遵循就業服務法之照護工作範疇,方能在保障家庭照護品質的同時,確保勞僱關係合法且長久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