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期照顧體系與醫療評估領域中,巴氏量表扮演著衡量失能程度的關鍵角色。當高齡者因退化、重大疾病或中風術後導致生活無法自理時,家庭在規劃照顧人力或申請政府補助方案時,往往需要以這套標準化的評估工具作為重要依據。
巴氏量表表格的核心定義與評量架構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醫學臨床亦常標記為 ADLs)最早於 1965 年發表於醫學期刊,是一套廣泛應用於國際醫療與長期照顧領域的標準化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工具。在制度設計上,該表並非知識性測驗,而是由合格醫療人員透過觀察與問診,客觀檢視被評估者在日常生活中各項基本動作的獨立執行程度,藉此量化個案的生活自理能力與依賴程度。
完整評估表格主要涵蓋自我照顧能力與行動能力兩大核心構面,共計 10 個日常生活動作。量表總分為 100 分,每一項目依據能自行完成、需要部分協助至完全依賴,賦予不同的權重級距。評分時以個案的實際生理能力為準則,而非受個人習慣或他人代勞意願影響。
巴氏量表10項評估標準與計分對照
| 評估領域 | 評估項目 | 評估標準與具體行為描述 | 配分 |
|---|---|---|---|
| 自我照顧能力 | 1. 進食 | 將食物置於餐盤前,可完全自行使用餐具進食 | 10 |
| 食物置於餐盤前,需部分協助(如協助切菜、盛飯)方可進食 | 5 | ||
| 完全無法自行進食,需完全依賴他人餵食 | 0 | ||
| 2. 個人洗漱 | 能獨立完成洗臉、刷牙、梳頭及刮鬍子等日常清潔 | 5 | |
| 需他人協助完成 | 0 | ||
| 3. 洗澡 | 可獨立完成盆浴或淋浴程序 | 5 | |
| 需他人協助方能完成洗澡 | 0 | ||
| 4. 穿脫衣物 | 可自行穿脫衣褲、鞋襪,並能自行扣鈕扣或綁鞋帶 | 10 | |
| 需他人協助,但可自行獨立完成一半以上流程 | 5 | ||
| 完全依賴他人協助穿脫 | 0 | ||
| 5. 排便控制 | 排便完全自制不失禁;便祕時可自行使用栓劑或甘油球 | 10 | |
| 偶爾失禁(每週不超過 1 次),或使用栓劑時需他人協助 | 5 | ||
| 排便失禁,或處於昏迷完全依賴他人清潔護理 | 0 | ||
| 6. 排尿控制 | 日夜皆能良好控制不失禁;脊髓損傷者能獨立操作尿袋 | 10 | |
| 偶有失禁(每 24 小時不超過 1 次)、尿急不及或需協助使用尿布 | 5 | ||
| 排尿完全失禁,或需他人完全依賴導尿管護理 | 0 | ||
| 7. 如廁 | 可自行進出廁所、使用衛生紙、保持平衡且不弄髒衣物 | 10 | |
| 需他人協助保持姿勢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 5 | ||
| 完全依賴他人協助,或使用便盆椅需全程照護 | 0 | ||
| 行動能力 | 8. 移位(床至輪椅) | 可獨立自行從床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不需旁人攙扶 | 15 |
| 移位過程中僅需些微口頭指導或輕扶以保持平衡 | 10 | ||
| 可自行於床上坐起,但轉移至椅子時需他人大量協助 | 5 | ||
| 完全無法自行坐起或移位,需完全仰賴他人抱抬 | 0 | ||
| 9. 平地行走 | 不需他人協助或使用柺杖、助行器,可獨立行走 45 公尺以上 | 15 | |
| 需他人扶持或口頭指導,方能行走 45 公尺以上 | 10 | ||
| 無法行走,但能獨立操作輪椅移動 | 5 | ||
| 完全無法自行行走,亦無法操作輪椅 | 0 | ||
| 10. 上下樓梯 | 可自行上下樓梯(允許使用手杖或抓握扶手) | 10 | |
| 上下樓梯時需要他人給予實質協助或在旁監督安全 | 5 | ||
| 完全無法上下樓梯 | 0 |
分數級距與依賴程度判定標準
巴氏量表評定完成後,總得分將作為個案失能分級的直接指標。臨床與行政審查通常劃分為 5 個依賴程度等級:
- 完全獨立(100 分):各項日常活動皆具備自主處理能力,無生活照護依賴需求。
- 輕度依賴(91 至 99 分):絕大部分動作能自理,但在洗澡、個人衛生或樓梯上下等特定項目出現輕微功能退化。
- 中度依賴(61 至 90 分):部分日常生活活動需依賴他人協助,常見於慢性病患或體能顯著衰退者。
- 嚴重依賴(21 至 60 分):生活多數活動皆需外在人力介入,為外籍看護申請與特定機構照護的主要評定區間。
- 完全依賴(0 至 20 分):生活起居完全仰賴他人全天候照顧;若評定結果為 0 分,實務上可符合申請進用 2 名外籍看護工之條件。
巴氏量表的法定用途與應用範圍
巴氏量表在台灣不僅是臨床醫學評估復健進展的量化指標,更是政府多項福利與長照資源審核的核心依據。
- 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鑑定:長期以來作為勞動部核發招募許可的重要把關機制,用以確認申請家庭是否具備全日照顧需求。
- 全民健保居家護理與整合醫療申請:針對出院或居家重度失能個案,除了需要醫師開立居家照護醫囑單外,評估分數通常需低於 60 分,方符合健保居家醫療團隊到府診療與護理收案資格。
- 政府長照計畫與商業長照保險認定:在長照 2.0 服務體系中,巴氏量表是評估專員界定失能等級之參考指標;商業保險在審理長照險理賠時,亦普遍將巴氏量表之生理自理障礙指標(如多項能力得分處於低分區間)作為給付啟動要件。
- 臨床醫療與功能追蹤:對於腦中風、脊髓損傷、帕金森氏症等病患,定期施測可作為掌握治療效果、生理退化速率及訂定復健方向之臨床數據。
巴氏量表申請作業流程與管道
一般案件若需取得具法定效力的巴氏量表,必須前往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評估醫療機構辦理。
申請人資格與必備文件
依現行法令規定,提出外籍看護或長照資格申請的主體,必須為被照顧者本人或特定親屬。合法申請人資格包含配偶、直系血親(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等及其配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兄弟姊妹、伯姪叔舅等)、繼父母與繼子女。若被照顧者在台無任何親屬,方得以本人名義自行申請。
前往醫療院所掛號評估前,應備齊下列證明文件:
- 被照顧者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本、全民健保卡正本。
- 規格照片:被照顧者近 3 個月內之 2 吋白底彩色正面半身照片 2 張(不可與身分證相同)。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若非同戶直系血親,須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以佐證親屬關係。
- 醫療佐證資料:各項過往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若具備相關資格)。
- 官方表件:填寫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及空白巴氏量表。
評估科別與院內開立規範
評估作業需由衛福部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科別選擇上,現行法規並未限制特定專科,凡具備合格執照之臨床醫師皆可評估,實務上以復健科、家庭醫學科、神經內科、神經外科及老年醫學科最為普遍。
醫療機構開立時,巴氏量表與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必須由至少 2 位專業人員共同簽署與核章,其中至少包含 1 位臨床醫師,另 1 位可為合格醫事人員或社工人員。評估審查費用依各級醫療院所規定,一般落於 500 至 2000 元區間。
特殊個案之到宅評估機制
針對處於重度失能、長期臥床、高度依賴醫療設備而無法外出前往醫院之個案,地方政府設有到宅鑑定評估服務。適用對象包含:
- 全癱且無法自行下床者。
- 需 24 小時連續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者。
- 處於植物人狀態者。
- 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 檢具完整醫療摘要與就醫證明,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確有重大外出困難者。
符合上述條件者,可檢附 3 至 6 個月內之病歷摘要、就醫證明、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向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撥打 1966 專線提出申請,由衛生局安排醫師與醫事人員親赴住家進行現場實體評估。到宅評估多涉及出診費與車馬費,自費金額約在 3000 至 4000 元不等。
免經巴氏量表評估之新制規範
立法院於 2024 年 12 月 31 日通過《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外籍看護聘僱門檻,使特定高齡與急迫醫療需求族群得以免除繁瑣的醫院評量手續。
免評適用對象與判定條件
目前符合多元免評資格的族群劃分如下:
- 80 歲以上高齡長者:年滿 80 歲以上者,不論是否具備失能診斷,皆可憑身分證明文件直接辦理申請。
- 70 至 79 歲重度醫療需求者:經專科醫師診斷為癌症第二期以上之患者,憑醫療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
- 長期照顧服務持續使用者:經長照管理中心覈定失能等級,且已連續使用長照 2.0 服務(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或家庭託顧)達 6 個月以上者。
- 失智症確診患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臨床評估,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達 1 分(輕度失智)以上者。
- 特定身心障礙類別持證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障礙項目,包含:
- 重度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智能障礙
- 重度植物人狀態
- 重度自閉症
- 重度染色體異常
- 重度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精神病
- 重度肢體障礙
- 重度罕見疾病
- 重度呼吸機能喪失
-
中度吞嚥機能障礙
-
重症與既有聘僱個案:不分年齡之癌症第四期以上患者、全癱無法下床者,或過去 1 年內曾合法聘僱外籍看護工或中階技術看護工之家庭。
新舊審查制度對照
| 比較項目 | 舊制規範 | 免評新制規範 |
|---|---|---|
| 80 歲以上長者 | 需經醫療評估且巴氏量表分數在 60 分以下(85 歲以上需符合輕度依賴) | 全面免除醫療評估,憑身分證明文件即可辦理 |
| 70 至 79 歲長者 | 需經評估且分數在 35 分以下(全日照護需求) | 經診斷為癌症二期以上者免評,檢附醫療診斷書即可 |
| 審核標準核心 | 嚴格受限於日常生活功能量表的分數加總 | 採年齡、醫療確診紀錄及長照服務歷程多元認定 |
| 行政與就醫負擔 | 需親自帶長輩前往醫院排班看診,流程費時 | 簡化就診次數,以法定既有證明替代評估表單 |
為避免資格全面放寬引發外籍移工棄重擇輕、重症家庭面臨人力排擠,勞動部針對符合重症資格者建立輕重分流、重症優先配套,重症案件於長照中心媒合推介時原則於 1 日內完成,線上招募審查維持 7 日,並享有國內承接順位最優先權益。
外籍看護申聘標準作業流程
在取得巴氏量表或備妥免評證明後,整體申聘作業依循序完成以下 5 個階段:
[取得評估報告或免評證明]
[長照中心進行資格審查與本國推介]
[取得推介證明並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
[外籍看護選工配對(國外引進或國內承接)]
[移工入境接續通報,核發聘僱許可正式上工]
- 取得評估報告或免評證明:於指定醫院完成開立,醫院會將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副聯及傳遞單逕送地方長照中心,正本交由家屬收執;免評者備妥年齡或診斷證明文件。
- 長照中心資格審查與推介:長照管理中心依法辦理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推介程序,重症案件約 1 日完成,一般案件需約 7 日;若無合適之本國籍照服員接案,即核發推介不成功證明。
- 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僱主需於長照中心推介日起算 60 天內,檢附招募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審查規費(200 元)及巴氏量表或免評證明,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外籍看護招募許可函。招募許可函核發後有效期限為 9 個月。
- 外籍看護選工與媒合:
- 國外引進:進行履歷審查與視訊面談,引進後需於入境 3 日內辦理通報、3 個工作天內完成入國健康檢查,並參加一站式聘僱講習。
-
國內接續:承接現已在台之合法轉換移工,雙方合意簽署接續聘僱證明文件後,於 3 日內完成接續通報。
-
領取聘僱許可正式上工:於移工入國或國內承接後 15 天內向勞動部申辦聘僱許可函,並定期辦理居留證延展、全民健保加保,以及入境滿 6、18、30 個月之定期健康檢查。
常見問題
巴氏量表評估分數未達門檻時該如何處理?
若初次評估結果高於覈准門檻,可諮詢主治醫師評估是否有其他未反映之神經肌肉或器官功能缺損,並評估是否能依臨床客觀變化開立補充說明。若生理機能確實未達全日重度依賴,家庭可先循長照 2.0 機制申請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喘息服務等公費資源,待連續使用服務滿 6 個月後,亦符合外籍看護多元免評之申請管道。
巴氏量表是否能申請重新評估?
可以。若初次受檢當日個案因服藥反應、突發情緒或其他暫時性因素導致生理功能表現異常(如非日常真實狀態),家屬可向原看診醫師說明長輩平時生活自理之真實困難點,由醫師綜合長期病歷、肌力與關節活動度紀錄判定是否重啟評估。
巴氏量表的法定有效期限為多久?
衛生福利部公告巴氏量表之醫療評估效期原則為 1 年。但若用途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其時效受到勞動法規之推介期程限制:僱主必須在長照中心完成推介日起算的 60 天內,正式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申請。逾越 60 天期限者,該次推介程序將失效,必須重新申請傳遞與審核。
如何取得巴氏量表的空白表格?
巴氏量表及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表格,可直接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衛生福利部相關長照業務專區下載列印,亦可於各大指定醫院之社工室、櫃台或向承辦之外籍移工仲介機構免費索取。家屬平時可依表格內容自行預測觀察長輩自理表現,惟具法律效力之證明文件仍必須由指定醫療機構核章出具。
總結
巴氏量表表格作為衡量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核心工具,為長期照顧資源配置、外籍看護引進與健保居家照護提供了客觀標準。隨著高齡化人口增長與法令體系的調整,80 歲以上長者、中重度失智及癌症病患等族群已納入多元免評體系,顯著降低了長途就醫奔波的門檻。然而,對於未符免評條件之失能家庭,詳實理解 10 項評估指標、備妥完整申審表件並嚴格遵守 60 天法定推介期限,仍是確保長照資源順利銜接的必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