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留職停薪勞健保誰付?權益保全與費用負擔解析

勞工在職場生涯中,難免遭遇意外或嚴重疾病。當病假、特休與事假均已折抵完畢,病情仍未痊癒時,傷病留職停薪便成為延續勞動契約的重要過渡機制。然而,在留職停薪這種暫停提供勞務、暫停受領薪資的特殊狀態下,勞保、就保、健保是否能繼續加保?每月保險費究竟由僱主負擔還是勞工自付?勞工退休金是否需持續提繳?這些問題常因法令條文分散而產生模糊空間與勞資爭議。

深入解析傷病留職停薪期間的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以及勞工退休金的法規依據、費用負擔歸屬與實務申報流程,有助於釐清雙方的法律權責,保障各項法定權益不中斷。

傷病留職停薪的法定要件與申請門檻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法定限額,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實務上,法定普通傷病假之限額為:未住院傷病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天;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未住院與住院合計2年內不得超過1年。

留職停薪的申請主要區分為以下兩種法定型態:

  1. 普通傷病留職停薪:勞工因非公傷病因素申請留停,法定期限最長以1年為限。實務見解指出,普通傷病留職停薪之準許與否,法規條文使用得予留職停薪,性質上屬於勞資協商事項,僱主可依公司規章審核是否同意。
  2. 職業災害留職停薪: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相關勞動法規,勞工若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導致傷病,其留職停薪期限最長可達2年,且僱主對於職災員工之留停申請具備較高的法定照顧與容忍義務。

傷病留職停薪勞健保誰付:三大社會保險與勞退負擔歸屬

留職停薪期間,勞僱契約處於暫時中止狀態,然而社會保險的加保效力與保費責任並非全面終止,各保險別之負擔比例如下:

1.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法定續保與費用分攤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明文規定:本條例第9條規定之被保險人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20日勞保1字第0980140571號函釋亦指出,就業保險準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於傷病留停期間亦得繼續參加就業保險。

費用負擔與繳納原則如下:

  • 保費負擔比例不變:傷病留職停薪不同於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停期間僱主負擔部分由政府全額補助)。傷病留停期間,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之保費負擔維持原法定比例,即投保單位負擔70%、被保險人負擔20%、政府補助10%。
  • 墊繳與收回機制: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2項規定,僱主應負擔之部分仍由僱主負擔;勞工應負擔之部分,若留停期間公司仍有給與(如生活津貼),得直接由給與中扣繳;若屬無薪狀態,則由僱主按月向勞保局先行墊繳,再向勞工收取。
  • 投保薪資凍結: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因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為保障勞工給付權益並防止不當調薪,投保單位不得調整投保薪資。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若最低級距依法修正,則由勞保局逕予調整。

2. 全民健康保險:需經僱主同意與轉出選擇

全民健康保險之續保機制與勞保存在本質上的差異。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因故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除外),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費用負擔與投保彈性如下:

  • 若僱主同意續保:保費負擔比例維持原狀,即僱主負擔60%、勞工自付30%、政府補助10%。勞工應自付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原僱主繳納,僱主連同應負擔部分一併向健保署彙繳。
  • 若僱主不同意續保:僱主有權依規定將該員工辦理健保退保(轉出)。勞工經轉出後,應依健保法規以其他適法身分納保,常見銜接管道包含以眷屬身分隨同有工作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加保,或前往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3. 勞工退休金:依法暫停提繳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勞工遭遇留職停薪時,僱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6%)。留職停薪期間年資暫停累計,僱主無須負擔該期間之勞退金提繳,待勞工日後實際復職時,再依法申報恢復提繳。

留職停薪各項保險與退休金權益綜整

各項社會保險與退休金制度在傷病留職停薪期間的運作規範與費用分擔綜整如下表:

項目 僱主得否拒絕員工續保 保險費 / 提繳費負擔比例 投保薪資處理原則 備註說明
勞工保險 不得拒絕(勞工有續保意願時強制續保) 僱主負擔 70%
勞工自付 20%
政府補助 10%
維持原投保薪資,不得調降(亦不得任意調高) 普通傷病以1年為限,職業災害以2年為限。勞工自付額由僱主代墊後收取。
就業保險 不得拒絕(準用勞保規定辦理) 僱主負擔 70%
勞工自付 20%
政府補助 10%
維持原投保薪資,不得調整 保障留職停薪期間各項就業保險法制給付權益。
全民健康保險 得拒絕(須經僱主同意始得在原單位續保) 僱主同意下:
僱主負擔 60%
勞工自付 30%
政府補助 10%
原投保金額等級,不得任意變更 若僱主不同意續保,應辦理健保轉出,勞工改以眷屬或至區公所加保。
勞工退休金 強制停止(法定免提繳項目) 暫停提繳(僱主 0%、勞工自提 0%) 暫停提繳無薪資級距問題 僱主應於留停事由發生日起 7 日內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

僱主申報作業流程與必備文件

傷病留職停薪的加保手續並非自動生效,投保單位與勞工需依規定備齊相關文件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登記:

  1. 申報期限與管道:投保單位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使用單位憑證及多元憑證進行線上申報,或採取紙本郵寄方式辦理。
  2. 申請書表:填具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1份。
  3. 佐證證明文件: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者,必須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影本,證明其確實需要長時間療養。
  4. 期滿與復職申報:當勞工傷病痊癒返回工作崗位,或留停期限屆滿復職時,投保單位應於復職當日填具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勞保局登記,並同時向勞保局申報恢復提繳勞工退休金,以及重新辦理健保相關接續作業。

常見問題

Q1:員工請普通傷病留職停薪,公司可以要求員工退勞保嗎?

不行。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3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普通傷病留職停薪未超過1年期間,只要勞工表達繼續加保意願,僱主依法不得拒絕,亦不得片面將員工退保。

Q2:傷病留職停薪期間,僱主應負擔的70%勞保費可以要求員工全額自付嗎?

不行。法律對此有強制性規定。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2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保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勞資雙方若私下約定由勞工全額負擔僱主應繳納之保費,該約定因違反強行法規而無效。

Q3:留職停薪期間沒有薪水,勞工自付的20%勞保費如何繳納?

法規明定若無薪資或給與可供扣繳,應由僱主於收到保費繳費單時代為墊繳,事後再由僱主向勞工收回。實務上,常見做法包括雙方事先約定按月以匯款方式繳回給公司,或是協議於特定期日前一次結清墊付金額。

Q4:傷病留職停薪期間,健保如果不在原公司加保,該去哪裡保?

若僱主未同意在原事業單位繼續參加健保,僱主應為勞工辦理健保退保手續。此時勞工應選擇以下兩種途徑之一加保:

Q1:依附配偶或直系血親:若配偶或直系血親有工作並投保於其他單位,勞工可以眷屬身分隨同加保。

  1. 區公所加保:若無符合依附條件的直系親屬,應至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實務上,若勞工原投保薪資級距較高,轉至區公所或以眷屬身分加保,其每月自付保費有時會低於原職場合法自付額。

Q5:傷病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是否計入勞基法的工作年資?

不計入。依勞動部歷年函釋,留職停薪期間勞僱雙方的勞動關係處於停止狀態,該段期間不計入《勞動基準法》規範的工作年資。但留職停薪前後的工作年資依法應合併計算,先前的年資在復職後予以銜接,不會歸零。

傷病留職停薪期間的權益處理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多重法規交集。核心原則在於:勞保具強制續保保障,且僱主必須承擔法定負擔額(70%);健保在原單位續保與否取決於僱主同意權,若轉出則勞工需另尋投保管道;勞退6%則依法於發生之日起7日內申報停止提繳。充分掌握上述法規權責與負擔分界,有助於企業維持合法合規運作,並使面臨健康困境的勞工能獲得應有的社會安全網支撐。## 資料來源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