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期照顧或家務協助的家庭中,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外籍幫傭往往是支撐日常生活運作的核心支柱。當外傭突然提出不想做了、要求換僱主甚至出現消極怠工時,家庭照護體系往往面臨巨大衝擊。許多人會產生疑問:外傭在合約期間內,真的能夠說不做就不做嗎?僱主面對這種突發狀況,法律上有何規範與保障?
依照現行法令與外事聘僱制度,外籍移工並非處於完全無拘束的狀態,無法在未遵循法定程序下任意離職;但與此同時,勞僱雙方的僱傭關係本質上亦無法透過強迫勞動來強行維繫。客觀釐清相關法律規範、提前解約程序、費用與責任歸屬,並妥善規劃人力空窗期的替代方案,是維護勞僱雙方權益與維持家庭生活穩定的重要基礎。
外傭提出離職的法律規範與合約界線
外籍勞工在台灣的勞動權利與聘僱管理,受到《就業服務法》、《民法》以及個別簽訂之勞動契約規範。由於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目前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範圍,其勞動權利義務主要回歸契約自由原則與《民法》僱傭章節,但其在台居留與轉換僱主的資格,則受到《就業服務法》嚴格控管。
移工無法任意擅離職守的法律機制
外傭無法單方面在無正當理由下說走就走。外籍勞工在台居留的前提是具備合法的聘僱許可,若移工無故擅自離開工作場所並失去聯繫,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連續曠職達3日失去聯繫者,僱主應於3日內通報地方勞工局、內政部移民署及警察機關。
一旦通報曠職失聯確立,勞動部將依法廢止該名移工的聘僱許可,移工將喪失在台合法居留資格,並面臨查緝、收容與強制遣返出境之處分,且未來將無法再次以移工身分入台工作。因此,移工若企圖以無故離職、一走了之的方式結束工作,需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與身分代價。
合法提前終止聘僱的兩大途徑
移工若希望提前結束工作,在法規上主要經由兩種途徑進行:
- 雙方合意終止聘僱(合意解約):勞僱雙方經由理性溝通後,取得一致共識,同意提前解除勞動契約。此時必須簽署雙語版解約協議書,並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申辦終止聘僱驗證手續。
- 法定事由單方終止:若僱主存在重大違法情事(例如積欠薪資、不當對待、暴力虐待、指派從事許可外工作等),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移工可向地方勞工局或撥打1955專線申訴,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移工可獲得許可轉換僱主,無須經由原僱主同意。
移工提前解約的常見原因與實務樣態
實務運作上,外傭提出離職或轉換僱主的原因繁多,大致可區分為勞工個人因素、工作環境適應不良,以及工作範疇爭議等三大面向。
移工端常見之解約事由
- 健康與突發家庭重大變故:移工入境後因體質或突發重大疾病無法負擔工作,或母國家庭發生嚴重變故、親人病危,需立即返鄉照顧。
- 適應不良與心理壓力:包含語言隔閡嚴重(聽不懂中文或台語指引)、飲食習慣差異、生活作息無法調適等,造成心理負擔過大。
- 薪資期待與待遇落差:部分移工期待較高加班費或獎金,當現實待遇與其初衷存在認知落差時,容易產生轉職念頭。
僱主端之解約考量
- 照護需求自然消失:被照顧者康復自立,或長輩不幸離世,家庭已不再具備繼續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法定條件。
- 專業技能嚴重不足與消極怠工:移工無法勝任抽痰、翻身、移位等專業照護技術,甚至出現頻繁滑手機、長時間通話、拒絕合理工作指示等怠工行為。
- 重大違規與失職行為:移工涉及偷竊、破壞家中財物、肢體暴力或私自外出兼職等違法違約情事。
關鍵爭議:家庭看護工的許可外工作地雷
實務上常有移工向勞工局申訴要求轉出,原因在於僱主指派了法定範圍以外的工作。法律對家庭外籍勞動力的職責分工界線劃分極為嚴明:
- 家庭看護工之法定職責:依規定,家庭看護工之工作範疇僅限於在家庭內照顧特定被看護人之日常生活相關事務。舉凡為該名被照顧者備餐、洗滌衣物、清潔其居住環境等,皆屬合法;但若要求看護工打掃全棟透天、清洗全家所有成員衣物、烹調全家人三餐、洗車或照顧家庭寵物,皆屬許可外工作。
- 家庭幫傭之法定職責:家庭幫傭主要以房舍清理、食物烹調、照料家庭成員起居等家事服務為主,但其申請門檻不同,且同樣不得指派至營業場所(如小吃店、工廠)提供勞務。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僱主若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主管機關可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將廢止僱主之招募及聘僱許可,移工亦有權直接依法轉出。
提前解約費用負擔與仲介退費機制
提前終止聘僱涉及多項行政費用、契約賠償以及仲介服務費用的結算,各項費用的處理必須嚴格依循法規。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之認定界限
依據《民法》第250條與勞動法理,違約金條款之約定不得顯失公平,且損害賠償僅限於填補合理的實際損失,不得任意設定鉅額之懲罰性賠償。
- 禁止預扣工資:僱主絕不可擅自從移工最後一個月的薪水扣留任何名目的違約金或賠償金。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若違法預扣工資,僱主恐面臨主管機關裁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僱主因移工違約遭受實際損害,應透過合法民事調解或訴訟程序主張。
- 移工求償門檻:若移工因個人因素主動終止契約,且僱主並無違法,僱主通常無須支付資遣費;反之,若因僱主違法而導致移工終止契約,僱主不得要求移工負擔違約責任。
仲介服務費之法定退費規範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仲介機構之收費與退費受到主管機關監督,核心原則如下:
- 聘僱前40天內解約:若移工到職未滿40天即因個人因素、適應不良等事由解除契約,僱主可向承辦仲介公司主張退還50%之介紹費或要求免費重新媒合/推介1名移工。
- 聘僱超過40天解約:仲介公司已完成媒合服務,原收取之介紹費不予退還;但若僱主有預先繳納未履行月份之年度服務費,仲介機構必須依比例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
- 嚴禁違法名目:任何仲介機構不得以買工費、私下安置費等名目向僱主或移工額外索取費用,此類收費均屬違法。
解約時點、違約金認定與仲介費用退費標準
| 解約時點與情境 | 法律適用依據 |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處理 | 仲介費用處理標準 | 僱主後續責任 |
|---|---|---|---|---|
| 到職未滿40天(移工個人因素終止) | 《就業服務法》及私立就服機構管理辦法 | 實務上少向移工索賠;禁止從薪資預扣款項 | 仲介退還50%介紹費,或提供免費重新推介1次;未履行服務費依比例退還 | 需依法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離境或轉出驗證手續 |
| 到職超過40天(雙方合意提前解約) | 《就業服務法》第53條、《民法》相關規定 | 損害賠償須以實際支出且具備單據為限;移工可主張酌減 | 介紹費不予退還;未履行之每月服務費必須按剩餘月份比例退還 | 廢聘許可覈准前,仍需負擔法定膳宿與基本照護責任 |
| 因僱主違規(欠薪、超時、許可外工作) | 《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72條 | 僱主不得請求任何違約賠償,並可能承擔行政罰鍰 | 仲介不退還僱主介紹費;若仲介亦有疏失由主管機關裁處 | 僱主可能喪失未來申請外國人名額之資格(管制兩年) |
| 移工重大違規或連續曠職達3日 | 《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73條 | 僱主可依法終止契約,得就實際損失依法向移工求償 | 介紹費依合約約定辦理;未履行之服務費按期退還 | 應於3日內完成曠職失聯通報,啟動廢聘程序 |
移工解約轉出與離境行政程序
解除外籍勞動契約絕非口頭告知即可成立,必須完成標準行政驗證程序,才能確保僱主後續遞補新移工的資格不受影響。
移工提早解約辦理之4個標準步驟
- 第一步驟:線上登錄通報
由僱主或委託合法立案之人力仲介機構,登入勞動部外國人線上申辦系統,選擇填寫僱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通知書,並完成系統資料暫存。 - 第二步驟:備齊並上傳法定文件
將必備之佐證文件掃描上傳至系統,主要包括: - 終止聘僱關係通知書(需備齊雙語對照版本,由雙方親簽)。
- 原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 委託書(委託仲介代辦時檢附)。
- 外籍勞工之有效護照及外僑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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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身分證件影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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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驟:預約主管機關驗證
案件送出後,地方政府勞工局將主動安排或通知驗證時間,通常透過現場訪談、視訊連線或電話驗證方式進行,查驗移工離職是否出於自由意志,防杜強迫遣返或不當逼迫解約。 - 第四步驟:取得覈准函件並辦理轉出或離境
驗證完成後,地方主管機關核發《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勞動部隨即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移工將享有最多60天的轉換僱主期間;若60天期滿未有新僱主接續聘僱,移工即須依法於期限內返國離境,機票費用通常由移工自行負擔。
人力空窗期的法定義務與因應資源
移工提出解約後,至新移工正式到任之間,家庭往往面臨嚴重的照顧斷層。在此階段,僱主仍受法律責任約束,需妥善因應。
廢止聘僱許可覈准前,僱主需負擔之4大責任
在勞動部正式覈准《廢止聘僱許可函》生效之前,僱主在法律上仍為該移工的法定監護與管理者,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 膳宿與生活安置義務:即使移工已停止執行照護工作,在主管機關正式轉出或出境之前,僱主仍應提供安全住宿與基本膳食;若由仲介代為安置於宿舍,相關衍生費用依約由僱主承擔。若未妥善安置,主管機關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開罰新台幣6萬至30萬元。
- 持續繳納就業安定費:就業安定費繳納義務持續計算至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生效日為止。
- 依法投保全民健保與勞(職)災保險:每月之健保費用與職業災害保險費用,僱主需持續依法繳納至接續聘僱生效或離境退保日。
- 法定生活管理責任:若移工在此轉換期間擅自外出失聯,僱主仍需負擔法定通報通告之連帶行政手續。
遞補新移工的等待期規範
外籍勞工解除契約後,原僱主並非能夠立即引進新移工,法規設有一定等待期間:
- 家庭看護工之遞補:自廢止聘僱許可生效或移工由新僱主完成接續聘僱後,原僱主通常最快需等待滿1個月,方可申請遞補新外籍看護工。
- 外籍製造業移工之遞補:產業類移工若發生失聯,等待期通常長達3個月。
- 免除等待期之替代管道:若被看護者持有1年內有效之巴氏量表診斷書,或具備連續使用6個月以上長照收據,僱主亦可選擇重新辦理招募許可並直接在國內承接合法在台之移工,縮短海外引進的等待時間。
運用政府長照資源減輕空窗壓力
在面臨外傭解約轉出之人力斷層時,符合長照等級第2級(含)以上的失能者家庭,可直接撥打1966長照專線,備妥地方政府勞政單位終止聘僱通知書或廢止許可文件,申請長照相關服務以填補空缺:
- 喘息服務(G碼):提供機構式、居家式或社區式短時照顧,緩解主要家庭成員照護負擔。
- 居家照顧與專業服務(B、C碼):安排專業居服員到府執行沐浴、身體清潔、餵食、肢體關節活動。
- 日間照顧與交通接送(D碼):提供失能或失智長輩至日間照顧中心之交通車輛接送與日間活動輔導。
常見問題
Q1. 外傭如果突然收拾行李說不做了,僱主可以直接扣留薪水作為違約金嗎?
絕對不可以。依據現行勞動法規與勞動法理,僱主不得預先扣留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工資必須全額給付至最後工作日。若僱主因外傭無預警拒絕提供勞務而遭受具體損失,僅能透過民事求償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協商,直接預扣薪資將觸犯法律並可能面臨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的行政罰鍰。
Q2. 外籍看護到職不到40天就要求離職,仲介費用可以退還嗎?
可以。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移工於契約生效日起40天內,因個人因素無法勝任工作或主動要求提前解約,僱主可向承辦仲介公司要求退還50%介紹費,或由仲介公司免費重新推薦1名移工。此外,若有預付之未履行服務費,仲介公司亦應按比例全額退還。
Q3. 移工在等待轉換僱主的60天期間,食宿與生活費誰該負責?
在勞動部尚未覈准廢止聘僱許可前,原僱主仍負擔法定安置義務,需提供伙食與住宿;若移工經主管機關安排或經協議暫住仲介宿舍,安置費用仍由原僱主依約支應。待勞動部正式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後,僱主之就業安定費義務即行停止,後續安置與生活規範則回歸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委任仲介之規定辦理。
Q4. 外傭出現消極怠工、頻繁滑手機,僱主可以如何合法處置?
面對怠工行為,僱主應保持冷靜,透過仲介公司的雙語輔導人員進行正式面談,並建立文字或影像之工作表現記錄與書面勸導單。若雙方經溝通協調後仍無改善意願,實務上常見做法是由勞僱雙方達成合意終止聘僱,由仲介協助該移工轉換至其他適合的工作場所,僱主則儘快啟動接續承接或重新招募流程,避免長期陷入衝突。
Q5. 外籍看護解約後,需要等待多久才能申請遞補新的人力?
家庭外籍看護工在完成解約驗證後,若原移工在轉換期內成功由新僱主接續聘僱,原僱主取得接續證明後即可立即提出遞補申請;若原移工未能在短期內找到新僱主,原僱主在移工轉出滿1個月後,亦可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遞補申請。若家庭符合特定醫療評估標準(如巴氏量表),亦可考慮直接透過國內承接在台移工,進一步壓縮人力等待期。
總結
面對外傭可以說不做就不做嗎的疑問,客觀法律事實顯示:外籍移工無法在毫無約束的情況下擅自脫離契約。任何合法的勞僱關係終止,均必須通過地方勞工局的查證審核以及勞動部的廢止許可程序。
對於聘僱家庭而言,預防爭議的最佳作法是在日常管理中明確遵守工作界線,避免指派各類許可外工作,以免成為移工合法主張立即解約轉出的法律依據。當勞工提出轉職意向時,透過客觀蒐證、委任專業合法仲介介入溝通、遵循合意解約法定4步驟,並善用1966長照資源銜接照顧空窗,才是兼顧法律責任與家庭正常運作的最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