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設置 AED:從設備登錄到安心場所認證規範詳解

在公共安全與職場健康意識提升的背景下,突發性心跳停止(OHCA)的黃金搶救時間僅有4至6分鐘。即時施行心肺復甦術(CPR)並搭配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進行電擊除顫,是挽救生命的關鍵。然而,單純採購或租賃設備並掛置於牆面,並不等於具備完整的急救防護能力。

為使公共場所及各類事業單位落實急救設備的實質效能,衛生福利部訂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推動AED 安心場所認證制度。此機制旨在引導設置單位從硬體安裝、系統登錄、人員急救受訓,到後續耗材維護與定期抽檢,建立標準化管理流程。以下針對設置 AED 設備的法規基準、安心場所認證要件、申辦文件、作業流程及維持管理進行通盤梳理與說明。

設置 AED 與安心場所認證之法定意涵與效益

AED 的設置不僅是硬體建置,更代表該場所具備動態的急救應變體系。依據法規與實務運作,通過認證之場所享有以下實質效益:

法定設置義務與自主設置範疇

依據現行法規,交通要衝、大型休閒場所、學校、觀光旅遊地區、大型購物場所及大型集合住宅等特定公眾聚會場所,屬於應設置 AED 之對象。然而,除法定強制場所外,法規亦開放一般企業行號、工廠、住宅社區及辦公大樓自主加入申請。只要場所完成設備設置並符合認證標準,皆可提報申請。

取得安心場所認證之核心效益

  • 建立法律免責與盡職管理基礎: 完備的設備巡檢紀錄與高比例的人員訓練,能證明管理階層已善盡場域安全維護責任,降低意外事故發生時被究責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法律風險。
  • 量化職場安全與落實 ESG 指標: 企業在推動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ESG)時,職場健康與安全為核心評估項目。員工完訓比例與安心認證提供可查覈、客觀的量化依據。
  • 提升公眾信任度與地圖標示: 審查通過之場所將列入衛生福利部公共場所急救資訊網公開地圖,並核發紙本認證證書供現場懸掛,有效展現場所保障公眾安全的專業形象。

申請設置 AED 與安心場所認證之三大基本條件

申請安心場所認證並非隨到隨審之單一手續,場所必須同時滿足設備、管理人員與全體員工訓練三項關鍵指標。

審查要件 法定標準與時數要求 資格認定與備查重點
設備系統登錄 設置後於衛生福利部系統登錄 完成機台型號、序號、耗材效期與平面圖上傳
AED 管理員指派 至少 1 名,每 2 年須複訓 1 次 完成 220 分鐘訓練課程,或 180 分鐘實體 CPR+AED 加 40 分鐘線上課程
全體員工急救訓練 場所內編制員工完訓比例達 70% 以上 訓練合格證明、課程簽到表、現場活動成果照與合格講師證照

條件一:完成衛生福利部資訊網系統登錄

場所於取得 AED 機台後,須於期限內登錄至衛生福利部公共場所 AED 急救資訊網(tw-aed.mohw.gov.tw)。登錄項目包含場所基本資料、開放使用時間、機台廠牌型號、機身序號、電池與電擊貼片之有效期限,以及緊急聯絡人資訊。後續若有電池更換或耗材展期,亦須於系統即時更新。

條件二:指派專責管理員並取得合格證照

場所應指定至少 1 名專任或兼任之 AED 管理員,負責每日或定期的設備檢查與效期管理。管理員資格取得方式分為以下兩種途徑:

  1. 實體合併課程: 參與由急救責任醫院、消防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單位辦理之完整課程,包含 180 分鐘完整 CPR+AED 訓練,外加 40 分鐘管理員法規與設備維護實務課程,總計 220 分鐘(4 小時)。
  2. 實體加數位課程替代方案: 取得 180 分鐘實體 CPR+AED 訓練證明,搭配公務人員數位學習平台(如 E 等公務員)之 40 分鐘至 1 小時AED 管理員線上課程時數證明。

管理員證書有效期限為 2 年,期滿前須依法完成複訓以維持資格。

條件三:編制內員工急救訓練比例達 70%

場所內所有員工必須接受基礎心肺復甦與去顫訓練,以確保突發狀況下具備施救能力:

  • 分母計算基準: 員工總數以僱主為其投保勞保、公保、健保或其他同性質社會保險之在職人員總數為基準。場所現場之外包駐點人員或長期從業人員,亦受鼓勵納入訓練以強化實質應變量能。
  • 課程類型選擇: 員工可接受90 分鐘簡易版(僅壓胸心肺復甦術與 AED 操作)或180 分鐘完整版(完整 CPR 操作與 AED 流程),兩者擇一辦理。
  • 師資資格審查: 授課講師不得為無資格之內部人員,必須檢具高級救護技術員(EMT-2 以上)、高級心臟救命術(ACLS)合格證書、基本救命術指導員(BLS-I)、醫師、護理師或專科護理師等專業師資證照。

申辦設置與安心場所認證五大步驟流程

申請程序涵蓋行政規劃、實體執行與公文審查,整體作業時程約需 1 至 2 個月。

[步驟 1: 設備建置與動線規劃] 


[步驟 2: 系統登錄與資料建檔] 


[步驟 3: 辦理全員急救與管理員訓練] 


[步驟 4: 彙整行政審查佐證文件] 


[步驟 5: 提報地方衛生局審查發證]

步驟 1:設備評估、採購與實體安裝

  • 動線與位置評估: 設備應設置於公共區域、人員進出頻繁、視線無遮蔽且能在 1 至 2 分鐘內迅速取得之地點。
  • 標示規範: 安裝處應搭配衛生福利部統一規範之綠底白字或紅底白字 AED 指示標誌,並於場所各主要出入口與樓層平面圖清楚標註所在位置。

步驟 2:登錄衛生福利部急救資訊系統

  • 場所負責人或管理員至公共場所 AED 急救資訊網建立場所帳號。
  • 輸入設備序號、耗材批號、保固期限、維護廠商資料,並詳載每週各時段對外開放使用之時間與聯絡電話。

步驟 3:規劃急救教育訓練與考證

  • 統計全體納保員工人數,依 70% 比例門檻安排足夠梯次之 CPR+AED 培訓。
  • 安排專責管理員完成 220 分鐘指定課程。
  • 訓練進行時,須落實學員簽到、全程拍攝教學成果照片,並向協辦之受訓機構索取講師合格資格證明影本。

步驟 4:準備申請文件與照片佐證

依照審查規範,彙編完整之申辦卷宗,必備資料包括:

  1. 安心場所認證申請表: 載明場所統一編號、員工人數、設備資訊與管理員身分。
  2. 場所外觀與設置照片: 建築物外觀照片 1 張、標示有 AED 位置之內部平面圖 1 張、設備擺放現況照片 2 至 4 張(須包含周邊指示標誌與說明文字)。
  3. 管理員證明文件: 管理員訓練時數證明或線上受訓證明影本。
  4. 員工訓練成果清冊: 包含訓練課程表、全員簽到單、每梯次至少 2 張成果照片,以及授課講師合格證照影本。

步驟 5:送件審查與證書核發

場所可檢具上述資料,以正式公文函送場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衛生局醫政科,或利用部分縣市開放之網路便民申辦系統(如台北服務通)進行線上傳輸送件。主管機關書面審查與系統勾稽通常約需 10 個工作天,審查合格後約 30 個工作天內會函復審核結果並核發安心場所認證證書。

訓練課程型態與管理員資格標準比較

各單位在籌辦內部教育訓練時,須明確區分一般員工與專責管理員之課程規範,以符合申辦查覈標準。

課程類別 總受訓時數 適用對象 核心課程內容 講師資格門檻
簡易版訓練 90 分鐘 一般編制員工(納入 70% 計算) 只壓胸心肺復甦術(Hands-only CPR)、AED 語音導引與電擊貼片黏貼實作 BLS-I、ACLS、EMT-2 以上或醫護證照
完整版訓練 180 分鐘 一般員工、管理員基本時數 完整心肺復甦術(含人工呼吸)、異物哽塞排除、AED 操作全流程與綜合演練 BLS-I、ACLS、EMT-2 以上或醫護證照
管理員專責訓練 220 分鐘(或 180 分鐘+數位 40 分鐘) 場所指定之 AED 管理員 急救技術全流程、AED 日常巡檢標準、電池電量判別、耗材效期控管、登錄系統維護 衛福部公告或認可之急救專業機構

認證效期管理、異動通報與定期查覈機制

取得安心場所證書並非管理的終點,場所必須維持日常營運中的合規狀態。

3 年效期與展延重審

安心場所認證之有效期限為 3 年。期限屆滿前,場所須重新統計當期員工總數,再次辦理 CPR+AED 教育訓練使完訓率達 70%,並檢視管理員證照是否在有效期限內(每 2 年須複訓),備妥最新成果報告後重新送交衛生主管機關展延評定。

不定期現場抽查規範

主管機關在認證有效期限內,每年得針對轄區內通過之安心場所進行不定期實地抽檢。稽查重點包含:

  • 機台外觀狀態指標燈是否正常運作。
  • 電池及電擊貼片是否在有效期限內,有無過期未換情況。
  • 設置位置是否與當初核備之平面圖相符,周邊標誌是否清晰無阻擋。
  • 現職管理員資料是否與系統登錄一致。

若場所發生重大違規、耗材嚴重過期未補、設備失效或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標準者,衛生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安心場所認證資格,並於官方急救地圖移除相關標示。

人員或設備異動申報

  • 管理員異動: 原管理員離職或職務調動時,場所無須重新申請全案認證,但接任之管理人員須具備合格之管理員訓練證明,並於 7 日內於公共場所 AED 急救資訊網完成人員資訊變更。
  • 機台報廢或更換: 設備如因租約到期更換新機,或故障送修調度替代機台,須同步於資訊網變更序號與效期,確保民眾與救護人員查詢資訊之正確性。

常見問題

1. 非屬政府公告之十大類法定強制設置場所,也可以申請設置並取得認證嗎?

可以。安心場所認證面向所有已合法裝設 AED 之公私立機構。無論是一般中小型企業、工廠、寺廟、商辦大樓或集合式住宅社區,只要具備合法登錄之設備、合格管理員並完成 70% 員工急救訓練,皆可循相同程序向轄區衛生局提出申請。

2. 公司員工人數較少,70% 的訓練比例門檻該如何計算?

計算分母以僱主投保勞保、公保或健保之總人數為準。例如公司總在職納保人數為 10 人,70% 的門檻即為 7 人完訓;若人數為 4 人,則須至少 3 人完訓。人數規模較小的單位,在組織調度與全體受訓上往往較大型場所更具彈性,更容易達成法定比率。

3. 急救教育訓練可否由單位內部具備護理背景之員工自行授課?

視該名員工之專業證照資格而定。授課講師必須持有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急救教學資歷,如基本救命術指導員(BLS-I)、高級心臟救命術(ACLS)或高級救護技術員(EMT-2 以上)等合格證明,且須檢附相關證照影本與課程表備查。若內部員工僅具備一般從業護理師身分而未具備特定急救教官資格,實務上仍建議委由急救責任醫院、消防分隊或核可之急救團體派員講授,以避免審查文件因資格認定疑義退件。

4. AED 採取租賃模式與直接買斷模式,在申請安心場所認證上有何差異?

申請認證之要求完全相同。主管機關審查重點為設備是否登錄、能否正常運作、耗材是否在有效期限內,以及現場人員的應變量能,與場所取得設備的商業模式無關。若採租賃方案,多數租賃廠商會提供耗材定期更換、故障代用機及協助系統展期維護服務,在行政管理上相對較不容易產生耗材過期的行政疏漏。

5. 若送件後審查未通過,是否需要重新購置設備或重頭辦理?

不需要。審查不通過通常導因於文件疏漏,例如訓練簽到表不齊全、照片未清晰標示 AED 擺放點、管理員課程時數未滿 220 分鐘,或線上登錄耗材效期與照片不一致。場所僅須針對衛生局提出的審查意見於期限內補正對應佐證資料,即可重新提送複審。

總結

申請設置 AED 並取得安心場所認證,是現代組織實踐公共安全承諾的重要里程碑。整體申請過程融合了硬體環境佈建、資訊系統建檔以及全員急救技術培育三大面向。從 70% 員工完訓的技術紮根,到專責管理員落實巡檢與 3 年效期維護,這套機制確保了設備在緊急事故發生時能發揮即刻效能,建構起從個人到職場、從企業到社會的生命安全防護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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