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傳染病流行期間,政府為防堵疫情擴散,會針對特定接觸者或入境人員採取隔離與檢疫等強制性管制措施。由於配合防疫規範限制了人身自由,並可能造成工作停擺與薪資收入中斷,國家依據相關法令設立了多項經濟補償與救助機制。面對隔離期間的生計衝擊,民眾主要可透過衛生福利部的防疫補償金、勞動部的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以及地方政府的急難救助專案等管道尋求支持。釐清各項補助的請領資格、給付標準、應備文件與法定期限,有助於受影響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疫情期間各項隔離與檢疫補助類型概覽
政府針對防疫管制期間所提供的經濟支持措施,依據受管制的法律身分、是否確診、是否具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等條件,主要劃分為下列3大補助體系:
| 補助項目 | 適用對象 | 主要申請要件 | 給付標準 | 業務主管機關 |
|---|---|---|---|---|
| 衛福部防疫補償金 | 受隔離者、受檢疫者及其生活照顧者 | 持有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檢疫通知書、期間無支領薪資、未違反防疫規範 | 每人每日新台幣1,000元,按日計算並扣除有薪日 | 衛生福利部及各縣市政府、區公所社政課 |
|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 確診且無法工作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確診且於醫院、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居家照護,自無法工作第4日起未取得原薪資 |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 急難紓困急難救助 | 因疫情及各項管制導致生活陷困之民眾 | 家庭經濟受重大衝擊、生計無著,符合急難認定標準 | 依各地方政府及公所審查家戶生活困境程度核發慰助金額 | 戶籍地或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
衛生福利部防疫補償金之申請規範與計算標準
防疫補償金之法源依據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此項補償的核心精神在於填補民眾因配合政府強制性防疫作為而喪失人身自由或工作收入之損失。
補償對象與適用身分
防疫補償主要分為本人受管制與家屬照顧兩大類別:
- 受隔離或受檢疫者本人: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人員。自109年6月17日起,申請對象限本國籍國人,或持有有效居留證明文件且居留證效期涵蓋隔離期間之非本國籍人士。未持居留證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不得請領。
- 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之家屬(照顧者):為照顧經主管機關開立隔離通知書、且生活不能自理之對象,因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此處之家屬定義為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居一家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人(包含同性伴侶)。鄰居、朋友則非屬法規認定之家屬範疇。
法規所界定生活不能自理之情況,包含下列情形:
- 經《長期照顧服務法》評估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者(含隔離前已送審、隔離後獲評定者)。
-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確診為失智症者。
- 接受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託顧、社區居住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 原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確診或因故無法提供服務,須由家屬親自照顧者。
- 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12歲之兒童。
- 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3年級之身心障礙學生。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補助金額與薪資扣除試算原則
防疫補償金的發給標準為每人每日新台幣1,000元,未滿1日者以1日計。
實際請領金額需嚴格檢驗受管制期間是否取得薪資或同性質補助。若受僱勞工在隔離或請假照顧期間,僱主依法給付全薪、半薪(如病假半薪),均視為已有薪資收入,有給薪之日數必須全數扣除。此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僱主本應給薪之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亦須自請領天數中扣除。
試算案例:
某勞工接獲居家隔離通知書,隔離期間共計10日。其中包含2天例假日與1天國定假日(僱主依規定照常給薪),其餘工作日中,有2天僱主支付半薪病假,5天為無薪之防疫隔離假。
扣除日數為:2天(例假) 1天(國定假日) 2天(有支領薪資日) 5天。
該勞工實際可申請補償金之天數為:10天 5天 5天。
最終可核發金額為:5天 1,000元 新台幣5,000元。
排除適用與限制條件
下列情形不符合防疫補償金之請領資格:
- 人身自由未受嚴格限制之措施:例如自主健康管理、07天自主防疫、學校預防性停課、學童施打疫苗假等,均不符補償要件。
- 確診者居家照護:COVID-19確診個案於居家照護期間,國家已挹注遠距醫療、公衛系統與藥事諮詢等資源,視同隔離治療,不適用防疫補償辦法。
- 非必要前往疫區返國者:自109年3月17日起,非必要前往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3級國家或地區,返國後接受隔離或檢疫者,不得請領。必要出國態樣僅限公務出差、出國奔喪(3親等內)、親屬重大傷病手術緊急探視,或國內無可用治療需出國就醫且經專業評估者。出國念書、辦理護照簽證展延等皆非必要事由。
- 違反防疫規範:擅離隔離處所(趴趴走)、資料填報不實或隱匿活動史者,喪失請領權利。
- 雙重請領之限制:1人同時具備受隔離者與照顧者身分時,於同一期間僅能擇一請領;多名家屬輪流照顧同1名受隔離者,每日補償以1人為限;1位照顧者同時照顧多名受隔離童,補償金仍以1份為限。
確診勞工專屬權益: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要件
若勞工因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雖無法請領衛福部每日1,000元的防疫補償金,但具備勞工保險身分者可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勞動部規定,勞保被保險人確診後,無論收治於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經地方衛生評估採行居家照護,只要在不能工作期間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均可請領傷病給付。
給付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以事故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基礎,按日發給平均日投保薪資之50%。請求權時效長達5年,勞工可在身體康復並重返工作崗位後再行提出申請。
常見之核退(不給付)原因包括:
- 申請期間勞工仍有居家辦公(遠距工作)並如常領取全額薪資之事實。
- 申請人非勞保有效被保險人(處於換工作轉職之退保空窗期)。
- 勞工個人或投保單位有積欠勞保保費之情事(須繳清欠費後方得核發)。
- 申請人僅為匡列接觸者而非確診者(未確診之接觸隔離僅能申請防疫補償,不能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申辦管道、應備文件與法定請領時效
申辦管道與作業流程
民眾得於隔離或檢疫結束後,透過下列3種管道向隔離或檢疫結束時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 線上申辦:透過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辦系統填寫資料並上傳檔案。系統每日中午12時30分至13時、晚間19時至19時30分進行維護關機,須避開該時段。
- 紙本郵寄: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掛號郵寄至公所社政課。
- 臨櫃申請:親至所在地公所櫃檯辦理。若申請人無個人金融帳戶,亦須採臨櫃方式申請以便後續以領取現金方式處理。
文件備齊無誤後,行政審查至發放作業原則上為30日內完成,必要時得依法延長30日。
申請應備文件對照表
申請身分不同,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亦有嚴格區分:
| 必備文件項目 | 受隔離或受檢疫者本人 | 照顧者(家屬) | 備註說明 |
|---|---|---|---|
| 防疫補償申請書 | 必備 | 必備 | 線上申辦系統可直接登錄填寫並電子簽名 |
| 身分證明文件 | 必備 | 必備 | 本國籍附身分證正反面;外國籍附效期內居留證;未成年人可附健保卡或戶口名簿 |
| 隔離檢疫通知書 | 必備 | 必備(檢附受照顧者之通知書) | 線上申辦勾選同意主管機關查調資料者得免附;遺失者以主管機關系統註記為準 |
| 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 必備 | 必備 | 限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帳戶。不可使用警示戶、結清戶、公教戶、外幣帳戶或公司行號帳戶 |
| 請假及無支領薪資證明 | 必備(受僱者) | 必備(受僱者) | 須由僱用人(事業單位)蓋章出具;公教人員隔離期間有給薪者不得請領 |
| 無法工作及未獲報酬切結書 | 必備(自營作業/非受僱者) | 必備(自營作業/非受僱者) | 證明因隔離或照顧導致無法從事原有業務與工作損失 |
| 生活不能自理證明 | 免附 | 必備 | 依照顧對象身分,檢附失智診斷書、失能等級證明、外籍看護確診證明、學生證或在學收據等 |
| 必要出國證明文件 | 依個案檢附 | 免附 | 109年3月17日後出境返國者,須檢附因公出差、公務派令、親屬病危或奔喪等證明文件 |
法定請領時效規定
依據原始規定,防疫補償金之請求權時效為接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算2年內。
後續為保障受管制民眾權益,立法院修訂《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明定:若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算2年之請求權時效,於112年7月1日(含)以後尚未完成者,其申請期限一律延長至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即延展至114年6月30日止。凡符合此項過渡條款之受隔離者或照顧者,在114年6月30日以前均得依法行使請求權。惟若於112年6月30日以前2年時效即已屆滿且從未提出申請者,因時效消滅,即無法再補辦請領。
疫情隔離補助常見問題解答
Q1:自主健康管理、07自主防疫期間,僱主若要求在家且不給薪,能否申請防疫補償?
不能。 防疫補償之核發前提為人身自由受到公權力實質限制,並持有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或檢疫通知書。自主健康管理或07自主防疫期間,民眾快篩陰性即可外出、採買或搭乘交通工具,行動自由未受法規剝奪,故無法請領每日1,000元之防疫補償金。
Q2:確診者在家進行居家照護,能否請領每日1,000元的防疫補償金?
不能。 確診者居家照護屬於醫療隔離治療措施,國家已導入公衛追蹤、視訊看診與調劑給藥等公帑資源,非屬防疫補償辦法的適用範疇。但具備勞保身分之確診勞工,在未取得原有薪資的情況下,可轉向勞保局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Q3:被隔離期間若是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對請領資格有何影響?
若受僱勞工在隔離期間選擇請特別休假,僱主依法須照常發給全額工資,因已有薪資收入,該請休天數不得請領防疫補償。若勞工請的是不支薪的防疫隔離假或事假,事業單位開具無支薪證明後,即可依無給薪之日數申請補償金。
Q4:幼童確診居家照護,家長陪同照顧而收到隔離通知書,該如何申請?
自111年5月起實施分流照護政策後,未滿12歲染疫孩童之陪同照顧家長,衛生單位會開立照顧家長本人的居家隔離通知書。家長因照顧確診者,無法請領照顧者防疫補償,但可憑自身收到的隔離通知書,以受隔離者本人身分請領接觸隔離期間的防疫補償金(依當時34政策,僅能請領前3天隔離補償,後4天自主防疫不得請領)。
Q5:同一家庭中多人同時被匡列隔離,申請補償時有限制名額嗎?
若家庭中每位成員皆各自持有主管機關開具之個別隔離通知書,且各自符合未領薪資等要件,每位受隔離者皆可獨立提出申請。但若涉及照顧者補償,照顧同1位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日僅限1位照顧者請領,不得由多名家屬重複申領同1天的照顧補償。
Q6:因不同事件於不同月份被匡列隔離2次以上,是否能重複申請?
可以。 只要每次隔離皆係因不同接觸史或事由,經主管機關合法開立各別隔離通知書,且受隔離者無違規紀錄、未領取薪資,屬於不同之獨立處分,得按次依法提出防疫補償申請。但若係因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而遭強制送往集中隔離者,則不得請領。
Q7:得請領防疫補償金之民眾在提出申請前不幸身故,繼承人是否能補辦請領?
不能。 依據行政程序法與民法權利能力規定,防疫補償採申請主義,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若當事人於生前尚未提出申請即已過世,即欠缺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繼承人不得代為開展新申請程序。但若當事人於生前已合法遞交申請案,主管機關審核期間當事人不幸身故,該請求權已轉化為一般具體之金錢債權,得由法定繼承人依法辦理繼承受領。
總結
疫情期間各項因管制衍生之經濟補助,其核心立法邏輯在於彌補因公法上義務所致之權利受損。各項給付中,衛生福利部的防疫補償金主要鎖定非確診但配合強制隔離檢疫而喪失自由與薪資之民眾與家屬;而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則專注於補貼染疫確診勞工無法工作期間的薪資落差。民眾在申請相關權益時,必須以正式開立的法規處分書為憑證,釐清受補償期間的給薪狀態,並特別留意各項法規對自主防疫與邊境政策調整之時間節點。唯有精確核對申請身分、備妥無支薪證明,並於法定請求權時效內完成申辦,方能確保公共政策所賦予之實質生活保障。